这场家门口的“庭审课”,护航“低空飞行”不越界
来源:行业动态 时间:2026/8/10 15:03:36

(来源:上观新闻)

来源 | 闵行检察

“十五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近年来,低空经济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低空空域管理精细化水平逐步提升,无人机“黑飞”违法犯罪活动也渐渐冒头。

“当初只想着靠刷机、解无人机禁飞多赚点钱,完全没意识到会触犯刑法,现在我十分后悔,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日前,一场别开生面的巡回法庭开进梅陇镇文化体育中心社区报告厅,这起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被告人薛某某当庭认罪悔过。

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低空经济企业从业者,社区居民代表齐聚现场,在家门口旁听涉无人机新型网络犯罪庭审,近距离看清无人机“黑飞”背后的黑灰产,接受沉浸式法治教育。

案件直击

藏在“维修”背后的技术黑手

Part.01

何谓无人机“破解”?通常是指通过非法技术手段,突破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中内置的禁飞区和限高设置等安全保护措施,使无人机能够在原本禁止飞行或有高度限制的区域自由飞行的行为。无人机具备自动处理数据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绕过设备安全机制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低空经济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无人机“破解”牟利,形成了一条包括技术提供、中介推广、终端使用等环节的黑灰产业链,本案被告人薛某某正是链条中的“技术提供者”。

经查,2025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薛某某在某网购平台开设网店为他人提供某品牌无人机维修、破解等服务。在与客户就无人机破解服务达成合意后,薛某某通过境外网站购买对应无人机型号的解禁证书程序,后使用线上远程操控的方式将其购买的解禁证书程序刷写导入至他人的无人机固件程序中,使无人机突破原厂计算机系统设置的安全保护措施,飞行时不受禁飞区、高度等限制。被告人薛某某为他人破解无人机收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

庭审现场

法理情相融彰显司法公正

Part.02

该案系一起低空经济领域新型网络犯罪案件,闵行区检察院针对案件取证难度大、技术原理专业复杂的问题,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依法介入引导侦查。

一方面,主动对接无人机生产公司及鉴定机构技术人员,围绕涉案两款软件证书的实质功能、技术原理等核心问题深入研判,准确界定涉案程序性质;另一方面,针对部分无人机使用者谎称无人机灭失、否认购买破解服务等情况,引导公安机关调整取证方向,全面调取涉案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稳固的证据链条。

庭审现场,公诉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逐一举证网店销售记录、境内购买解禁证书记录、破解软件功能的鉴定等证据,环环相扣,清晰还原了薛某某打着“维修”幌子,有偿提供破解服务的全过程。面对确凿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表公诉意见阶段,公诉人充分阐释涉案程序性质、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厘清技术行为的法律边界。

以案释法

筑牢低空安全防线

Part.03

“本案揭示的无人机破解问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诉人当庭指出,“无人机禁飞和限高的设置是为了保障空域安全和公共利益。破解后的无人机脱离空域监管,可随意闯入机场净空区、军事管理区、政府机关、人员密集商圈、校园等敏感区域,极易引发航空干扰、高空坠物、碰撞伤人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秩序。”

法院审理后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以被告人薛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天空无边界,法治有界限,技术无特权,守法是底线。低空领域绝非法外之地,网络技术绝非法外禁区。”检察官借着这场公开庭给智能设备研发制造企业提醒,在持续完善产品安全防护体系的同时,也须在研发运营中恪守法律边界,尊重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对网络平台企业而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有效审核机制,主动防范和阻断非法破解服务的传播与交易。对所有市场主体而言,应把网络和数据安全视为经营与生活的生命线,尊法守法,不购买、不使用非法破解服务,发现相关线索及时举报。

闵行区检察院将聚焦服务保障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任务,围绕闵行“一南一北”发展战略,深化“蓝湾启航 虹桥启梦”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系列行动,加强与区工商联等单位协同联动,进一步推动航空经济检察服务工作站实质化运行,持续做实高质效办案和高效能治理,为闵行区“十五五”时期全力建设航空航天产业高地、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新赛道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特别声明:本文经上观新闻客户端的“上观号”入驻单位授权发布,仅代表该入驻单位观点,“上观新闻”仅为信息发布平台,如您认为发布内容侵犯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删除!